关于担保贷款案件的咨询
6年2月中旬,同学数次找我办贷款担保,本不想办,他讲没事,只还利息。贷款办理人是他姨夫(非亲的),出于完全信认,当时没看合同,就签字按手印,合同是空白的,2月中旬签字,贷款时间是06年1月26日,其他人也各签各的,07年9月法院立案,08年2月开庭.此时才知道,同学申请贷款时用我们五个担保人都不认识的(范XX)的名字,对此一无所知,被骗了.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同学和在范XX均不在当地,法院的传票无法送到没有到庭,二是贷款合同是贷款申请人范XX签的,但领款收据却是有人仿照范XX的笔迹签着范XX的名字领走钱(可做文鉴).三是有一个担保人既没有按手印,也没签字,有人假冒手印和笔迹,所有的印章都是假的.
我们是连带担保.问过人,有说,只要证明取款凭证的签字是假的,说明合同没履行,案件终结,担保人无事.也有讲,即使取款凭证签字是假的,由于主合同签字是真的,主合同成立,担保仍有效,仍负担保责任.
恳切请教您:官司能否打赢,如何打,如果输了,没签字人担保部分是否由我们剩下人承担.是否能到公安局报案,或到法院起诉该金融机构内外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钱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任景林律师的解答:
从你咨询的内容判定,该案应该已作出判决(07年9月立案,08年2月开庭,如果没有中止的事由,民事案件一审程序最长六个月),是否已经判决你承担责任?
从现实情况,银行贷款不规范的情况比较多,尤其地方小银行或信用社之类。在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对已贷款项或预备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你述即是此种情形。但法律并非对该种担保的做法予以否定。
从你咨询中可知,银行起诉起诉了范某,范某未到庭。你的抗辩理由在没有范某确认的情形下无法得到法院认可。本人未亲自签名并不等于未收到贷款。关键是范某的陈述。
担保人如果没有签字或手印,仅有其名字,如果查证属实,法院是不会判定其承担责任的。
至于多人对某一笔贷款提供担保,且没确定每个担保人担保的金额,是对整笔贷款承担责任的。
你提到的举报串通问题从我掌握的情形尚不能成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最多属于不规范,之所以承担责任也是你的法律意识欠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