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

时间:2008-08-06 18:42:36  作者:孟博  文章分类: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

1.承认阶段:1949年——1986年。

    根据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一次对事实婚姻进行界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
  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
  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中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的 概念,以及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同居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未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这一阶段,即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前对于事实婚的行为,是认同态度的,只要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是可以按照法定结婚对待的。对事实婚引发的离婚案件,一般应按正常的离婚案件处理。

2. 有条件的承认阶段:1986年——1994年。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至1994年2月1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在此期间,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完全不承认阶段: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相对承认阶段:

    2001 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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