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形式瑕疵与婚姻效力

时间:2008-08-06 21:20:51  作者:孟博  文章分类:

婚姻登记形式瑕疵与婚姻效力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成立的必备实质要件是:1、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2、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妻制。4、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形式要件为婚姻登记。在我国,除了特定时期或特定情形下的仪式婚(事实婚姻)外,根据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姻始可成立。“依法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标志。“依法登记”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应当就结婚达成合意(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结婚登记);2、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是婚姻成立的标志性要件,属于结婚登记中的完婚行为,由此确立夫妻关系,宣告婚姻成立。可见,在我国,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其婚姻成立;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婚姻不成立。

二、婚姻登记形式瑕疵的类型

    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但在实务人们的生活中结婚却不尽然如此完美,由于众多原因,婚姻登记在程序方面存在种种瑕疵,具体表现在:

1、非管辖地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

三、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者有一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婚姻登记程序只要存有上述一种或者几种瑕疵,那么,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婚姻当事人可请求有权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有权机关应当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收回或者注销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婚姻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灭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但是,依《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婚姻无效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5、非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的。这五种情形均是构成婚姻无效的实质要件。《婚姻法》并未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导致婚姻无效作出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就此作出规定。

    根据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第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职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而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看不到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了,就是说,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并不必须导致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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