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3 13:10:19 作者:孟博 文章分类:商务合同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定作人(委托人):
承揽人(受托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为及时实现本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应当共同遵守。
第二条 承揽加工加工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委托加工物的名称 、品种 、规格 、加工物的牌号(或商标) 。
2、加工物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⑴按国家标准执行;
⑵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⑶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 标准执行;
⑷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定作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委托加工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办法;
1、加工物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3、加工物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提供日期,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及要求;
1、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名称 、品种 、规格 。
2、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符合以下第 项的要求:
⑴按国家标准执行;
⑵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⑶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 标准执行;
3、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日期为 年 月 日,提供 (计量单位); 年 月 日,提供 (计量单位); 年 月 日,提供 (计量单位); 。
4、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提供加工所需的技术资料、图纸,逾期提供给承揽方致使合同履行期延误,承揽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定作人(同意 / 不同意)由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
1、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名称 、品种 、规格 、加工物的牌号(或商标) 。
2、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⑴按国家标准执行;
⑵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⑶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 标准执行;
第六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技术资料进行检验后提出异议的时间,对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要求提出异议的时间:
1、承揽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及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发现材料不符合约定标准的,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七条 定作人(是 / 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八条 加工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加工物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⑴加工物的包装由承揽人供应,包装费用不再向定作人额外收取;
⑵定作人对加工物的包装有特殊要求,超过第⑴包装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定作人承担,包装费用不足第⑴包装标准的,适当降低加工费用。
⑶加工物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标准的,按技术规定执行,无技术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2、加工物包装物的回收,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回收办法的,按该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包装加工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执行。
第九条 加工物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⑴承揽人送货;
⑵承揽人代运;
⑶定作人自提自运。
2、运输方式: 。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提)货期限 。
约定承揽人送货或代运的加工物的交货日期,以承揽人发运加工物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约定定作人自提加工物的交货日期,以承揽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 年 月 日)为准。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1、定作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日期、月份或季度)前 天通知承揽人;
2、承揽人通知定作人自提加工物,应当给予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十二条 加工费单价与总价款、定金
1、加工费单价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⑴按政府定价执行;
⑵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⑶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加工物,或因对加工物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双方商定的价格执行,加工单价为 ,合同总价款为 。
2、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三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验收人员或单位:
5、若验收中发生纠纷,以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对加工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定作人在验收中,如发现加工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妥善保管的同时, 天内向承揽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加工物符合合同规定;
2、定作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加工物质量下降的,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3、承揽人在接到定作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认可定作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不能交货的,应向定作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承揽人加工的合同标的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若定作人同意接收,应当按实际交付的加工物论价;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接收,应根据加工物的具体情况,由承揽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承揽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承揽人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 计算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应向承揽人偿付未支付加工费用 %的违约金。
2、定作人自提加工物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逾期提货的,按日万分之 计算逾期提货部分价款的违约金,并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 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对其所完成的工作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泄露定作人的技术、商业等秘密,否则定作人在完成工作后,应当将定作人的图纸等技术资料返还给定作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制作、留存复制品或者留存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内提供证明,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或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身份证号:
电话:
邮编:
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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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博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专长:公司事务、股权争议、商事、债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孟博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为人诚实守信,性格沉稳冷静、善于思考,做事细致耐心有韧力精益求精,在公司事务、合同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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