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6 14:13:36 作者:孟博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完成是否以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是否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要件?
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公司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股东的工商登记来源于公司的登记,或者说股东的工商登记是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基础和依据。
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可见,工商登记只是对外宣示性的登记,而不能成为股权变更完成的标志。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是股权变化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及是否合法有效由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判定,工商登记不是也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要件。
孟博律师,专长:公司事务、股权争议、商事、债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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