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6 14:28:04 作者:孟博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非本人,是否有效?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么?
以他人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授权,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未经当事人追认,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否认则合同无效。一般来讲,未经他人同意伪造签名转让股权的协议都会因当事人明知后否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股权受让方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免遭受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明知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去寻求法院对其权利的保护时,将丧失胜诉权。
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导致明明能够赢得的案件败诉。
孟博律师,专长:公司事务、股权争议、商事、债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孟博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为人诚实守信,性格沉稳冷静、善于思考,做事细致耐心有韧力精益求精,在公司事务、合同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孟博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581810909
电子邮箱:mengbo1209@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