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7 15:12:45 作者:孟博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股权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的后果
股东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不代表股权身份的无效或丧失,但对于未完全尽到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具体来说就是公司可以对未完全尽到出资义务的股权的权利比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孟博律师,专长:公司事务、股权争议、商事、债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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