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经营罪判多久?/北京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时间:2011-05-25 13:13:41  作者:孟博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北京非法经营罪判多久?/北京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立案标准:

一、非法经营盗版光盘(注现在北京已经不按照非法经营定案)

个人1500张,有经营执照2000张。

二、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

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四、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非法经营出版物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非法经营外汇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其他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当嫌疑人一进入看守所以后处于与家人的联系基本断绝的“与世隔绝”状态,这个时候家人的关怀和律师的帮助对他们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是每个嫌疑人家属在刑事侦查阶段也就是嫌疑人被关押以后首要应该做的事情。通过律师去了解案情,让家属做到心中有数,给予嫌疑人心里上的安慰,让其顺利的度过在看守所的初期不适应的阶段,法律上的帮助,让嫌疑人正确面对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做一个家属和嫌疑人的沟通桥梁,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孟博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专长:公司事务、股权争议、商事、债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孟博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为人诚实守信,性格沉稳冷静、善于思考,做事细致耐心有韧力精益求精,在公司事务、合同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孟博律师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部督办卫生部工作人员叶某等13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法院基本采纳,取得较好的效果。北京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等5亿人民币的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被告人当天释放。

在2010年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我所承办的三起案件中,我本人也有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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