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基本期间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工程在北方,如果工期6个月,2013年9月10日开工,2013年11月10停工,
(气候原因不能施工)要2014年的4月份才能开工,这个保险期限怎么计算?12月份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怎么算?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3-09-06-状态:未解决]
孙喜春律师的解答:

可以通过具体的约定明确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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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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