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0 21:18:0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就“任我游”商标侵权接受《法人》杂志采访
近日,本人就GPS“任我游”商标侵犯“任意游”商标接受了《法人》杂志社的采访,现将《法人》杂志社的这片文章予以转载,与大家共享:
GPS“任我游”身陷商标诉讼案 随着GPS产业的逐渐成熟,市场逐步发展,刚刚起步的GPS产业内部却已开始频频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困扰,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中国GPS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毕振文律师对《法人》记者介绍,北京合众思壮公司于2005年7月8日在第九类“计算机、导航仪器”等商品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6月6日被商标局公告,2008年6月19日,其“任我游”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至今没有获得注册。
而自然人张先生于2003年8月15日在第九类“电话”等商品上申请了“任意游”商标,2005年1月14日予以公告,2005年4月14日获得注册,有效期为200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但是2008年8月19日,“任意游”商标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
“商标是否侵权,要看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毕振文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主要是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外观上进行整体判断,如果上述内容能够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原告张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任我游”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在含义上没有明显差别,整体非常近似,属于近似商标。对此,毕振文律师也表示认同。
他认为,从含义上来看,二者确实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任我游”隐喻可以按照自己想去的地方任意的行使(因为使用的产品是导航仪);任意游的确也有这样的隐喻。但是从外观上来看二者的字体存在很大差别,尤其在双方商标字体设计方面,“任我游”商标还多出了一个图形,从整体外观上差别很明显。所以毕振文律师认为这两个商标应该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不构成近似。
“我曾专门对‘任意游’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任意游’商标核准的商品为各种各样的电话,而没有导航仪器;而‘任我游’的商品则包括导航仪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电话和导航仪器均属于0907群组(通讯导航设备),但是并不是同样的商品。”毕振文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个群组的商品是构成类似的,除非他们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等不同。“电话”和“导航仪器”具有不同等额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从而不应该构成类似商品。
“所以我个人认为,‘任我游’应该不构成侵权。”毕振文律师表示。
GPS行业知识产权防范
近年来,国内GPS市场需求巨大。2007年,中国汽车产量已高达近900万辆,但是车载GPS的安装率却仅为2%左右,远远低于日本59%、欧美25%的水平,我国还处于GPS应用的初级阶段。
随着GPS产业的逐渐成熟,市场逐步发展,刚刚起步的GPS产业内部却已开始频频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困扰。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中国GPS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任我游’和‘任意游’本质上是一场商标博弈。”毕振文律师告诉《法人》记者,此案将是一场长期的、旷日持久的商标博弈。而且除本次诉讼外,还牵扯到被告的“任我游”商标通过商标局初审进入异议公告期、“任我游”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任意游”商标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三项内容。
由于这些公开信息并没有明确体现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和提出撤销的申请人具体为哪一家企业或者个人,是否为上述两家企业相互提出的不得而知,但是很明显这里面有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博弈。
毕振文律师对《法人》记者介绍,简单地说,知识产权风险至少存在三个方面:专利风险、著作权风险、商标风险。就GPS企业来说,如果侵犯他人专利成立,那所使用的技术就不能再继续使用;如果侵犯他人地图著作权成立,就不能再使用侵权的电子地图;如果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成立,那企业的商标就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创立品牌。任何一项侵权一旦成立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为了防范风险,企业必然要加大创新,提高技术,享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加大知识产权的获权工作,通过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获得知识产权。同时,加大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知道,GPS产业作为相对高端技术的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此诉讼案的发生也可能对整个行业带来警示意义,GPS行业该如何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维护自己的商标及技术权利,也将是今后企业运营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来源:《法人》 作者:吕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