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

我是一名教师,从进入学校以来,我一直在探索一种结合本校实际的教学策略,并试图找到一种适合学生学习的学习方法。

后来,我结合本校实际,发动学生讲课授课,其中也借鉴了授课大师魏书生老师的不少思想。

我的学校现在把我的这种教学思想,在全校推广实施,并定义为我校的“课改”,可是在整个的环节中,却并不提及我的姓名,但这次改革或者说这项做法,是我,先在全校付诸实践的啊!怎么能够抹杀我的功劳呢!请问朱律师,这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呢?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2-07-14-状态:未解决]
张维平律师的解答:

知识产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综上述,不管你是否有例外情况,都应享有署名权,学校构成侵权。

我咨询张维平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吉林 长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维平律师 > 张维平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