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考核协议的罚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尊敬律师:
我公司同一家电力总承包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主要承建内容为某区域的系列单体工程(基础、主体、装饰等土建),合同标的为2500万,后又增补500万,具体区域和单体工程不变,合同工程完成工期截止为2008年1月15日。
因业主要求对我方施工区域中的一条生产线要提前投入使用,故总承包单位要对我方的施工进度节点进行考核,双方签订了一份进度考核协议(特别注明该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对各单体各节点的工期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于节点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原文表述:某单体主体某月某日完成,每延期一天罚款多少元)。后来因原协议不能实现,途中又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调整了最终的完成日期,我方按照调整后的日期按期完成了,但总包单位称调整工期不作考核依据,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双方签了一个关于合同的执行情况备忘录,里面提到我方拖延工期的具体天数及表明调整工期不作考核依据。现在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在原合同规定总工期的前提下提前2个月。现想咨询一下律师,该考核协议的罚款是否有法律效力,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对于工程联系单实际上是双方对交工日期的一种变更,但由于后来你们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合同执行情况的备忘,对调整工期不作为确定交付时间的考核依据,所以实际上是又对交工工期作出了按照原合同实施的变更,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后签订的备忘录是在受胁迫下签订的,该备忘录是有效的,它的有效实际上就是认定双方的进度考核协议是有效的,所以罚款也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