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共有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但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是说如果第三方作为承租人或是购买人承租或购买了案涉的房产,并且支付了房款,作为受害的甲方是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房屋的,只能要求乙方赔偿属于你共有那部分房屋的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登记薄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唯一根据。在法律层面上甲不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但并不代表着甲不能对房产的权属提出异议。因为作为异议方的甲来说其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共有人之一,并且还占有着60%比例的大头,其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房屋确认权属的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将甲作为案涉房屋共有权人的事实固定下来,并拿法院的文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屋的权属变更。
鉴于案涉房屋属于按揭贷款房,律师建议只有通过诉讼确权的方式才能更稳妥的解决甲对房屋的共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