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但如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核对一下,看看你所在的公司符不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的三种情形。如果不符合,那么你与公司所谓的股份回购是无效的。更何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对外登记上也未进行变更。因此你作为公司的股东仍享有按出资份额所持有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