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下

股权转让中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其中同等条件下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吗?
还是以字面理解:
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确定的转让价格为标准。(不存在特殊因素的)是否有效

法院有权要求受让人(债权人)提供“同等条件下”明确的司法条文解释吗?

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3-30-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法律不会对任何的条款均规定司法解释。对于同等条件在股东处分属于私权性质的股权时,首先应该以股权转让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为准,但一般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都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确定净资产数额进而确定股东所享有股权的数额并以此为准。数额确定后需要出让股东对该股权的价格和拟受让方进行公示(一般是以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表决),让其他股东知晓,并根据表决结果来定。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股东应在30日内与出让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交割手续,否则出让股东仍有权将股权转让第三方。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那么还需其他股东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决,如不行使,则出让股东即可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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