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也就是说即使乙作为第三人在不知道该手机是你遗失的情况下支付了对价取得了手机,你作为原手机的原始所有权人仍有权向乙要回手机,并可以不用支付对价(钱)。对于乙的损失他只能向甲主张权利。但问题的关键是你需要举出证据来证明你是这部手机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