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遗失后被人卖了!!

我的手机丢了,被甲给拿上300元卖给了乙,我找到了乙,请问乙把手机归还我的时候我用不用给乙钱呢??很急!!!!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8-12-06-状态:已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也就是说即使乙作为第三人在不知道该手机是你遗失的情况下支付了对价取得了手机,你作为原手机的原始所有权人仍有权向乙要回手机,并可以不用支付对价(钱)。对于乙的损失他只能向甲主张权利。但问题的关键是你需要举出证据来证明你是这部手机的所有权人。

我咨询宋铁军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商帐追收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宋铁军律师 > 宋铁军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