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向公司主张如下赔偿: 1、自2008年8月起自公司无理辞退你之日止,因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所向你支付每月的额外工资。 2、公司属于无理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有权向公司主张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你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半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 3、如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缴保险。 你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