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有人管吗
本人于1976年10月通过招工到某地区水利局某工地(事业单位)上班。1977年3月25号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签到1985年10月。同年 10月1日,转为长期合同制工人(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合同书为证)。合同三年一签,签到1991年9月30号。不料,1985年5月,在履行合同期间,本人患病医疗期内。本人带病四处询问,找用人单位恢复安排工作,履行合同。一直无明确答复,直到2008年1月25日,用人单位却拿出一张 给社会保险福利所的介绍信,说是双方协商终止了劳动合同。此事本人一概不知!单位的介绍信是让办事人员向社会保险福利所出具的,并由别人为本人代领了养老保险金。本人档案因单位划转也被丢失。多次向市信访局,省信访局诉说,却用一封水利局情况汇报把我打发出门。我现在该如何办?去了劳动仲裁和信访局都得不到结果,请律师给我个指导,具体怎么办,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8-12-28-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你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往往不是单凭法律就能解决的。况且在1985年时我国还没有《劳动法》等相关配套劳动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文件和政策规定。即便是按现在的法律的规定,你在1985年5月就已知道原单位已经没有你的工作岗位了,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你最迟应该在实施后60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现在已经过去十多年的时间了,早已超过了时效,所以你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可能性不大。现在你只有通过不断的上访和申诉来讨了说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