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与房屋业主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承揽方(包工头)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的,定作方(房屋业主)不承担责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包工头应该对受伤工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一种例外是如果房屋业主将该施工项目交给并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完成的,则房屋业主要与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