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合同签订时的一个问题
你好,各位律师:
现在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非常感激您的及时回复,事情的基本经过是这样的:
08年初,我买了一个85平左右的房子,购买这个房子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考虑,一是地理位置比较好,二是KFS口头承诺该户型(具有约7平米的5.6米挑高阳台)该挑高阳台可以从中间隔层,从而隔出楼上楼下两个小房间,整座楼大概有50多户该户型,走访后发现,大家都是考虑到这两点而与KFS签的购房合同。但是交房时该户型业主准备封该阳台时,得到了相关业主(其他户型)的强烈反对,理由是封了阳台已经影响到了相关业主的利益,同时KFS因为考虑到客厅空调机位也在阳台,KFS决定可以封窗,但是必须向室内移入60CM,这就意味着房间在长度上少了60公分,导致封完后房间面积比原来小了至少1.5平米,重要的是,这样封完后的房间已经不具有使用价值。KFS这样决定的目的一是平息相关业主的反对,另一方面也是解决客厅空调位的问题,但是购买该户型的业主却全体反对。认为KFS此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利。
问题是:
1)该户型引起问题的根源是户型设计问题,因为KFS封阳台操作移入60CM的规定使得购买改户型的业主利益严重受损,使得封完后的房间已经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KFS作为设计单位或者委托设计单位,是否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或者签订时给业主知会相关潜在风险,因为这是合同签订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如果KFS没有这样做,目前的移入60CM封阳台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法42条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09-03-22-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封阳台不是开发商的行为,而是使用该户型业主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在签订前的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的手段假借订立合同,拖延时间致使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的情形。开发商不存在这种情况。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开发商的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开发商提供的该户型房屋具有约7平米的5.6米挑高阳台,该挑高阳台可以从中间隔层,从而隔出楼上楼下两个小房间的话,你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开发商口头对此有过承诺,那么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责任。反之开发商就存在违约责任。至于房屋在封完阳台后是否具有使用价值,需要鉴定机构来鉴定才能判断。
另外封阳台属于改变房屋的基本机构,是否合法也有待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