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加班费问题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是烟台人,我一个朋友在烟台一家韩资企业从事警卫工作已经8年了,在这8年的时间里,他们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12个小时,休息12个小时,全年无休。而他们的劳动合同中写的是按照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是公司却从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执行,也没有付给我朋友加班费。刚开始时是因为年纪小不懂法,所以一直也没向公司申请过加班费的问题,现在年纪也不小了,我国的法律也健全了,个人的法律意识也存在了,所以现在想向公司要求对这些年的加班费给予补偿,但是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成功,如果成功的话,可以要出多长时间的赔偿,是一年,还是两年,还是多长时间,请您给提供一些参考,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03-29-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警卫工作如果单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按正常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加班费,但该工作制必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你朋友如果现在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如果现在主张单位支付加班费,则可以主张8年内所有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了,则只能主张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前一年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