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赏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在99年2月开始到成都一家公司上班.在2009年2月的时候,由于合同到期了.公司就书面通知他.不再继续鉴定合同了.但是公司只给于2个月的经济补赏.还说随便他怎么告都行.请问他的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应该怎么赔赏.怎么做才好.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03-29-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朋友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你朋友提出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应该立即无条件签订。你朋友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在公司继续工作知道退休,这样就没有经济补偿。二如无法继续在公司干下去,则可以以公司违法终止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2倍的赔偿金,即一年给付2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以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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