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

本人妹妹08年10月经人介绍和男方结婚,由于男方年龄不够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年12月在县城和“丈夫”发生争吵后私自出走至今未归,男方曾多次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未果。现男方已将女方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女方(本人妹妹)从县城出走后返回到娘家又从娘家离开(此理由纯属捏造),为此男方要求女方父母返还所有彩礼及给女方买的首饰送的见面礼等一切费用。请问赵律师对此案女方父母应该采取什么行为,怎样对付法庭,此案对女方父母有何不公之处,法院应该这样判决合适?跪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03-29-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告诉你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妹妹属于该条规定第一款的情形,应返还彩礼。

我咨询宋铁军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商帐追收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宋铁军律师 > 宋铁军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