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地皮合同只能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与用地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另一种是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人和法人)再将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主体(包括人和法人)。而你说的情况只能属于第二种的自然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情况,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因死亡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原则上已经自动终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48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如果符合规定,该合同原主体的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的,但不是继续履行合同,而是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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