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请求解答

10多年前,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办石料厂,甲方出资,乙方在其所在地区调节关系并顶名,当时无任何合同约定。 在之后的经营的过程中,双方出现矛盾,故此双方协商,由丙方和丁方调节达成共识并由丙方(丙方与乙方为甲方与乙方的长辈)写了一个字据,内容为甲方与乙方合作开设石料厂,双方轮流经营(一年一换)。该字据由丙方一人书写,且无甲方乙方签字。现丙方已去世。之后,由于某种原因石料厂无法经营,之后废弃。乙方将石料厂资产据为己有,甲方未做追究。一直至今。其合作关系,在石料厂工作的员工可以作证。其中丁方也是甲方乙方的长辈,在丙方写字据时也在场。



2008年冬,由于该地区拆迁并补偿该石料厂18万元,乙方没有征求甲方意见,自己决定同意,并隐瞒拆迁补偿一事。 2009年6月甲方经朋友才得知此事。

请问甲方能否得到拆迁补偿?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09-06-23-状态:未解决]
宋铁军律师的解答:

此案的关键是石料厂是以一种什么出资方式在工商局办理登记的,如果是以合伙企业的身份,可以证明甲方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当然的处分权。如果是以乙方单方名义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主体,则对甲方来说是不利的,除非甲方能证明其为实际投资人并与乙方存在合伙经营的关系的事实,否则启动诉讼程序很难。建议甲方做一个与乙方的电话录音作为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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