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大一的学生19岁,应该是成年人了。自习课时和同学出去打篮球,被一个同学绊了一下,大腿粉碎性骨折,在家休假半年,手术费花费1.8万,保险赔付5千多,还有近1.3万的费用需自付。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1、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不应该承担部分手术费?学校编写的学生手册中写明“碰撞性运动造成的伤害与学校无关”是否合理?(学生已超过18岁)。
2、若学校无责任,让绊人的学生承担一半的费用是否合理?若对方不愿意负担该怎么办?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3-31-状态:未解决]
陈绪国律师的解答:

学校是否有过错是由你来证明的。这种情形应当由过错方即侵权者承担责任。你可以追究绊人的同学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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