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纠纷
我父母是2005年年初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当时的离婚协议是我在电脑上录入并用家用打印机打印的。在这份协议里,我父亲把家里的全部房产和家具都给了母亲。2009年,我家附近拆迁,父亲将母亲告上了法庭,并出具了一份新的协议。在这份协议上,约定如果拆迁,分得的两处房产父亲和母亲一人一套。并声称这份协议是我打印的。该协议上有母亲的签名,和一个很不清楚的指纹。我并没有打印过这样一份协议,也出庭做了证。母亲也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协议,更不可能在这样的协议上签字。
母亲想申请笔记鉴定和指纹鉴定。但是法官坚持指纹模糊,不好鉴定,只同意鉴定笔记。而在法官推荐的机构鉴定笔记结果出来之后却说签名是母亲的笔记。母亲想重新申请指纹鉴定,和重做一次笔记鉴定。法官却说做了也没有用,我的证词也没有用,只有这份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并劝母亲和父亲再协商协商,给父亲一套房子,劝我说服母亲给父亲一套房子。
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个案子里,我的证词有没有用;指纹不清楚的这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的母亲出具了当初协议离婚时盖有民政局印章的那份房产全归自己的协议,在法庭断案时是采信民政局公正份协议呢还是父亲单方出具的协议;我的母亲有没有权力申请指纹鉴定和重做笔记鉴定;法官有没有劝说母亲和我这样的权力和义务。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3-31-状态:未解决]
陈绪国律师的解答:
1、你的证词有用,但效力不及于你父亲的书面证据。
2、指纹不清楚,但笔迹鉴定为你母亲所写,所以会被法庭采信。
3、由于你父亲出具的协议时间在后,所以视为后一份协议对前面协议内容的调整,况且后一份被鉴定为你母的笔迹。所以很被动。
4、你母亲有权利申请指纹和重新鉴定笔迹。法官只能居中裁判,当然没有权利劝说你们。
我建议调整一下思路。第一次笔迹鉴定对你母亲已经不利了。第二次很关键。第二次除鉴定笔迹和指纹外,应该对内容和鉴名的形成先后时间进行鉴定,有可能是你父亲在你母亲曾经签名的空白纸上打印的协议。所以多从这方面考虑来推翻后一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