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诉X某离婚,应否支付X某抚养费(原创)

时间:2012-08-25 20:10:00  作者:沈英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Y某诉X某离婚,应否支付X某抚养费(原创)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原告Y某的诉讼代理人,就Y某诉求离婚及被告X某要求支付扶养费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称某区民政局对原、被告所作离婚登记已被某市人民政府撤销情况属实,从表面看,似乎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夫妻关系。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离婚登记的《复议决定书》以后,被申请人某区民政局至今没有撤销离婚登记。原告2011年7月起诉后,还到户籍所在地某区民政局查询过,原告婚姻状况仍属离婚状态。

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究竟离婚与否,请求人民法院到某区民政局调查核实,以利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如果法院查明某区民政局确实撤销了离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分居期间又确实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依据婚姻法规定,原告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但是,据我们了解,被告虽属下岗职工,但厂里为其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可以享受社保待遇,无须原告承担。并且被告现已重新就业,有一定的收入,自己养活自己应该没有问题,无须原告扶养。

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住院期间各种费用6000元”,应当向法院提交合法票据,否则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院不应支持。

四、被告要求原告自2008年10月开始支付生活费,证明被告自认自此与原告开始分居。不然的话,双方共同生活一锅吃饭,根本不存在支付生活费的前提。因此,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先的离婚登记确已撤销,法院应当依据“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的法定离婚标准,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2012年×月×日

 

注:原告Y起诉离婚后,被告X某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提出支付抚养费、医疗费要求,但法院确定的开庭日原告没有到庭,本案已作为自动撤诉处理。据悉,被告现已单就支付抚养费一事向法院起诉,区民政局也已撤销离婚登记,但本律已决定不再代理本案。呵呵无奈,清官难断家务事。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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