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原创)

时间:2013-03-27 20:36:25  作者:沈英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1年11月02日,第一被告(驾驶员)驾车沿景德镇市新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风路开门子地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赵某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构成伤残十级。经交警认定:第一被告和原告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车主)依法应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险额度内对原告作出赔偿。

对于本案赔偿项目及金额,三被告均无异议。但第三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并未排除鉴定费,且鉴定费是确定原告人身损害程度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对于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确定各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依照责任大小分担。

本案的判决,打破了本地法院默认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潜规则,最大程度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执业机构: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景德镇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沈英华律师 > 沈英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