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赔偿(原创)

时间:2013-05-08 20:43:18  作者:沈英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赔偿(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1年11月4日,原告W某在工厂院内步行,X某驾驶的货车突然侧翻,导致原告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因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驾驶员报案后,交警告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出警证明,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其职责范围,没有认定责任。原告遂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列为由拒赔,原告即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驾驶员X某的雇主Y某赔偿各项损失93828.57元,诉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额度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沈英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在工厂院内步行,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负本次事故责任;X某未能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Y某作为驾驶员的雇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可见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认为原告诉求合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题外话: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向交警报案,交警应当受理,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交警要求驾驶员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不符法律规定,导致本案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本案的及时处理增加了难度。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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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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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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