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甲级获缓刑(原创)

时间:2015-01-06 19:15:06  作者:沈英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J某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甲级获缓刑(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L某及妻子因山林纠纷与J某父子发生冲突继而演变为打斗,J某在打斗中用石头砸伤L某头部,又伙同父亲用木棍击打L某妻子,经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L某夫妻的伤情均构成轻伤甲级,故请求某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J某父子,并认定J某是主犯,J父是从犯。

沈英华律师作为J某的辩护律师,积极参与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说服被告人J某家属对被害人作出了适当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L某妻子的重新鉴定显失公正不合法

我们正是对被害人L某妻子拍摄的CT-115413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不服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据此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才申请重新鉴定。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才安排L某妻子到第一人民医院复检拍摄CT-1210581,复检的CT示:双侧眼眶+鼻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征象,即没有骨折。按照常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应依照第一人民医院复检CT作出鉴定结论。但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却违规委托没有拍摄CT的某大学附属医院出具《人身伤害司法影像医学鉴定报告书》,而某大学附属医院“分析说明”依据的仍是“CT-115413”,但该CT是被害人单方提供,真实性无法确认。显而易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某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人身伤害司法影像医学鉴定报告书》作出轻伤甲级鉴定结论,其实质仍是初次鉴定,严重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显失公正,法院不应采信。我方当庭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本案不是共同犯罪案件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刑法》教材第130--131页),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包括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意识因素包括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本案是突发性事件,两被告人事前没有商量。发生纠纷后,被告人J某父亲既没有想过要伤害被害人,也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可见其既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更没有决意与J某共同伤害被害人。被告人J某虽然打伤了被害人,但并未与父亲协商或协作,而是独立实施。两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刑法理论界定的共同犯罪构成要素,他们之间不构成共同故意犯罪,J某父亲当属无罪,J某也不属于主犯。

三、本案是民事纠纷引起,应从轻处罚(略)

四、被害人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责任(略)

五、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略)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J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辩护人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意见,依法判处J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J某父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景德镇律师沈英华,厦门大学毕业,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景德镇市政协常委,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第三届、第四届景德镇市监察局(纪检委)特邀监察员,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原名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的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电话:13707981937,电邮:s7908@126.com】

执业机构: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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