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写借条如何追回借款?(原创)

时间:2015-05-21 15:23:54  作者:沈英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未写借条如何追回借款?(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周某夫妻原在李某投资开办的A公司工作。2011年下半年,周某原住棚户区改造,向李某借款50000元参加分房摇号,2011年7月份,李某按照周某要求通过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0000元支付给周某的大舅子。隔月分房摇号成功,周某又向李某借款130000元用于购买某小区安置房,2012年1月6日,李某按照周某要求通过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30000元支付给周的儿子。周某两次合计借款180000元。因为周某夫妻是李某聘用的员工,李某没有要求周某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年息7.05%计算,周某夫妻同意李某逐月在其工资中扣除5000元本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李某支付借款后,按月从周某夫妻应得工资里扣除借款,从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共扣除借款及利息112000元。但是,2014年5月份,周某夫妻却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辞去了A公司的工作并停止还款,致使李某无法收回剩余借款及利息共96596元。李某多次打电话给周某催款无果,前来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找沈英华律师寻求解决方案。沈律师指导李某到银行调取付款证据后,依法代理李某将周某夫妻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及数额没有异议,但不承认有利息的约定,同时提出原告尚欠其夫妻俩工资6500元应予抵债,实际只欠原告55000元。对此,沈律师发表代理意见:1、被告已承认借款180000元事实,法庭应予认定;2、原告自认被告已还款112000元,如依照原告提交的还款记录计算有误,同意法院纠正;3、被告认为原告尚欠其工资及工伤赔偿款等,属于劳动纠纷,被告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与本案无关;4、被告如果认为还有其他还款事实,应举证证明,否则法庭不应采信;5、至于双方口头约定的年息7.05%,虽然被告否定,但事实确实存在,请法官自由心证酌定。

法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意将原告应付被告工资4716元抵扣借款,对利息不予认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284元。至此,虽然原告手上没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但法院仍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景德镇律师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执业机构: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景德镇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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