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无效,债权人不能诉求房屋(原创)

时间:2011-07-22 20:47:14  作者:沈英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抵押无效,债权人不能诉求房屋(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4月25日,被告余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余某夫妻共同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以余某房屋抵押10万元,期限一年,如届时没有归还借款,房屋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诉求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如法院不支持该项请求,则请判决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沈英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代被告答辩如下:1、房屋抵押未登记,无效;2、被告房屋是祖产,父亲亡故后,三兄弟及母亲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属于共有资产,被告无权处置,抵押无效。所以,原告诉求房屋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另:借据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借款属实,抵押无效,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自还款期满日开始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沈律师评析:抵押无效,债权人不能诉求房屋。因为属于共有财产,法院不能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或执行。因此,原告占有被告价值数倍于债务之房屋的企图没有得逞。但欠债还钱理所应当,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期满后开始计算利息合符情理。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执业机构: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景德镇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沈英华律师 > 沈英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