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08-12 15:36:08 作者:黄志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
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因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有出借账户的行为,因此在诉状中将丙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60万元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在此案中接受丙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认真分析,黄律师发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方式:1、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2、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无权在诉状中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其在诉状中将丙公司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应当驳回其起诉。于是黄志光律师为丙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并为丙公司代书了相关文书,向受案法院申请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案件结果:
受案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依法采纳了丙公司的意见,决定丙公司退出本案诉讼,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办案心得:
本案中代理律师利用所储深厚的法律知识,通过对案件细致入微的分析,从程序中找到了原告的错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通过此案的成功代理,黄志光律师认为必须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对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通过对案件全面细致地分析,往往会取得“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作者:黄志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