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撤销

时间:2008-12-04 17:22:04  作者:黄志光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案情:1999年6月10日,王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养老保险,人寿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了保险证。保险证上记载:领取保险金期间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年龄45岁,领取标准月领1000元,有10年固定金,自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保险证上说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于1999至2005年按年交纳了保险费16936.01元。2006年6月,王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保险金,人寿公司只同意按每月100元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先生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人寿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06年6月、7月和8月共3个月的保险金合计3000元。法院判决认定:王先生投保的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是《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B型)条款》,其领取保险金的月领标准是100元,人寿公司关于保险证上记载的月领1000元系笔误。故判决人寿公司给付王先生2006年6月、7月、8月的保险金合计300元并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王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再次将人寿公司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寿公司在向王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七年王先生每年向人寿公司缴纳保险费,人寿公司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都未能予更正。直到2006年6月,王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时,人寿公司才发现上述笔误。人寿公司该行为足以导致王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王先生要求撤销1999年6月10日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人寿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除应将王先生交纳的保险费退还外,还应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但王先生要求人寿公司双倍返还保险费、赔偿其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判决撤销人寿公司与王先生于1999年6月10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人寿公司返还保险费16936.01元、赔偿占用保险费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

评析: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包含错误和误解两个概念。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和表达错误,相对人的理解和表达错误,以及表意人的错误陈述等情形。本案中,保险证上人寿公司误将月领100元写成了1000元,就属于表意人表达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本案中王先生有权要求撤销该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就会消灭。

法律咨询电话:13111533577    黄志光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黄志光律师 > 黄志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