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5 17:07:51 作者:黄志光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案情:2000年9月,某甲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价格为40万元,甲首付了20万元,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为20年。甲于2001年5月取得了所有权人为自己的房产证,2001年10月,某甲与某乙结婚,该房屋作为婚房甲、乙共同居住。婚后,甲、乙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2006年9月,甲、乙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就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甲认为,此房购置于婚前,应当属其个人财产;而乙认为,该房虽然是甲购置于婚前,但婚后其参与还贷,故该房应属夫妻共有财产。那该房是否算作夫妻共有财产呢?
评析: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该房应属于甲的个人财产。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之规定,由于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是甲在婚前购买,首付也是由其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亦在婚前取得,所以该房应算作甲的婚前财产。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的个人财产,其属性不因婚姻关系的确立及延续而发生改变。至于乙在婚后与甲共同还贷,使得甲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的使用而获益,故应根据婚后还款的凭证,明确甲、乙双方之间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甲、乙离婚,甲应当给予乙金钱或财产作为偿还。但如果甲和乙在婚后约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从其约定,即此时约定由于法定。
律师在此提醒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为了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
黄志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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