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复议结果,起诉法院公安机关败诉

时间:2011-04-29 00:50:37  作者:杨浩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吴某某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津西公(马)决字【2010】第023号《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2010年5月31日向天津市河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6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具有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问题是被告所作处罚决定是否违反程序规定及被告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程序方面,被告对原告所作出法虽然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告知、裁决、送达等相关程序,但被告在对证人高某某询问取证时,办案民警没有出示工作证件,且为一名民警取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及公安部八十八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在事实方面,量为第三人对原告用铁锨拍打的事实陈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原告见其妻被打遂拿铁锨拍打刘某某、王某某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对原告予以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不具有合法性。一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津西公(马)决字【2010】第023号《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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