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属于什么罪?

某行政单位一领导,利用手中职权将自己管理的属集体财产的房屋,以低价(每月租金447元)一次性转租给亲戚用15年,次日,又以亲戚的名义与第三者签合同再次转租,每月租金三千元。事实上,是该领导挂亲戚名义承租,自己租给自己,每月都亲自去收租和管理,给第三者的每月租金收据都是签其本人名字,五年来已收取租金一十九万多元,还有九年时间可继续收租。经举报后,检察院认为不属贪污,可能属诈骗,应由公安机关侦查。请问这种行为应属于什么罪?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0-03-状态:已解决]
杨浩律师的解答:

实际上对贪污的理解千万不能教条化,主要掌握是不是公家工作人员、是不是利用手中职权、是不是将公共财产变为自己的。现实中有些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没有长进,巧取豪夺的本事却越来越变换花样。你说的情况应该属于贪污,建议检察院不立案要说明理由,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该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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