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腾退案件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3-05-20 17:58:2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律 师 函

各有关部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 志、王 友委托,依法代理其位于河北省宁晋县某镇某村东环街的房屋拆迁一案。

王 志、王 友系兄弟,各拥有一座位于河北省宁晋县某镇某村东环街的房院,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张某全系贾口家镇某村村委会书记,以村委会名义于2013年3月19日给王 志、王 友发了《公示》,并几次给王 志、王 友打电话,声称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讨论决议因村里修路建小区要拆除王 志、王 友的房屋,补偿价格是村委会找人估的价,王 志、王 友只能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如不同意就强拆。2013年3月25日晚王 志、王 友得到村委会将在第二天上午11点强拆的消息,于2013年3月26日上午9时开始,王 志、王 友先后给某镇派出所,宁晋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电话报警,报告即将发生强拆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做好出警准备制止强拆案件发生,接警单位没有理会。2013年3月19日上午11点多,张某全组织大匹人员、机械和一客车的黑社会打手到达现场,王 志、王 友又立即报警,宁晋县公安局仍然没有出警,王 志、王 友被控制后975平米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行拆除。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除非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行拆除王 志、王 友的房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全策划、组织了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王 志、王 友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宁晋县公安局接警后不及时出警制止此恶性案件事后不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肯请有关部门督促宁晋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追究张某全的刑事责任。

专此函达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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