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1 15:39:41 文章分类:
2009年3月23日,亿霖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各被告获得了从缓刑1年到实刑15年的一审判决,刑期是否就此定局,还要看各被告是否上诉及上诉后的结果。但对于受害人来说,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现在扣押在案的款项有3亿元多点,还有油井4口,一个工厂。仅就3亿元的现金相对于受害人16.8亿的损失来说,比例实在是低得很。油井及工厂价值几何,还很难说。如果再扣除一些费用,那分到受害人手里的钱可能更少。
本律师重点是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多角度考虑、论证受害人获得理想赔偿的可行性。
众所周知,大多数受害人受骗的原因是出于对许多媒体广告及名人的信赖。事实已经摊牌,广告是虚假的。那么,名人、媒体在这方面有没有责任?
1.名人该不该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 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排除了自然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所以,葛优虽然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了商品,但要求他承担责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媒体该不该负赔偿责任?
根据广告法38条第1款的规定,媒体作为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怎么认定媒体明知或应知?
事实上,很多媒体对广告根本就不审查,直接发布。所以,出事后,一些媒体就会很委屈的说,我不知道是假的呀!我如果知道是假的,我能发布吗?
那么,不审查是否就没有了“明知或应知”应承担的责任?
(1)从字词的含义来理解。从明知的含义来看,是指当事人已经知道。而应知,指当事人如果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就能知道,但是由于自己的不作为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或其他原因,从而并不知道。
从这个角度出发,一些媒体的做法是不是明知或应知,答案也就明确了。也就是说,媒体如果严格审查了,也知道是假的,但仍然发布,就属于明知。如果没有严格审查,不知道是假的,就是应知。因此,多数媒体属于应知。那么,对受害人也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从广告法的立法本意来看。
广告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本条明确广告法的立法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本条明确了媒体的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很明显,严格查验,必会发现虚假。若不履行查验义务而被认定为不明知或不应知,那对严格查验者就构成了明显的不公平:因为,如果严格查验,知道是虚假的,不能发布广告,就没有广告收入;如果知道虚假再发布,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尽义务,不审查,反而什么责任也不用负,还有大笔的广告费进账。如此做法,显失公平,也大大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媒体对发布虚假广告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