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4 17:27:11 作者:冯立华 电话13391805320 文章分类:
我看贵州习水案的怪相
1.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
这些幼女是否被胁迫?胁迫下发生性关系就不是“嫖宿幼女罪”,而是强奸罪!如果不是胁迫,而是自愿并有交易,就是嫖宿幼女罪。
本案检察院颇有些自相矛盾。一方面指控被告“胁迫”幼女,另一方面,又称“卖淫”。作为幼女,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迫,好像检察院也分不清了。是不是,发生性关系时是被迫,收钱时是自愿?这样就成为“卖淫”了?
2.“强奸幼女罪”频出。
根据现行刑法,.“强奸幼女罪”已经不存在。强奸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归入强奸罪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不论媒体还是检察院、律师等好像都更乐意把刑法改动一下,都愿意叫.“强奸幼女罪”。
3.律师缺席
律师作辩护的都是老百姓眼中的“坏人”。本案律师缺席,据说是不愿为这样的人辩护。那么,想为什么人辩护?为好人吗?好人需要辩护吗?
4.为了更严厉地打击犯罪?
案件发生,民愤四起。官员们开始担任审判员的角色,纷纷要“严厉打击”.其实,本案完全可以不要法院,政府直接下个文件,判决被告就行了。省得再绕到法院走程序这么麻烦,法官如果理解不够,判决甚至不合领导心意。
5.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明确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幼女”包括卖淫的幼女吗?如果包括,本案毫无疑问定性为强奸罪。如果不包括,就应当定 “嫖宿幼女罪”。
这里似乎有些含糊不清,但如果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结合来看,此批复指的幼女应当不包括卖淫的幼女。因为,刑法360条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清楚了,幼女也可以定性为“卖淫”。这也清楚了,本案的争议就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冲突!
如果不认可幼女“卖淫”,没有“嫖宿幼女罪”,还会有今天的争论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