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加盟商赵某对百莲凯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时间:2009-12-29 09:27:27  作者:冯立华律师  文章分类:

代理加盟商赵某对百莲凯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 冯立华律师

    本人代理加盟商赵某诉北京百莲凯有限公司特许合同纠纷一案自立案至今已近半年,案件至今尚未有结果。本人代理的基本观点是百莲凯对加盟商存在欺诈,依法应撤销双方的加盟合同,并返还赵某的加盟费用,赔偿损失。百莲凯共提交证据34份,用于证明自己不构成欺诈。

    据说,法院认为北京百莲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莲凯)提交的证据很强势,本人百思不得其解。现将本人在法庭上对百莲凯的部分质证意见发表出来,诚邀大家发表见解,以理清到底其证据有无“强势”。

    另声明,本文仅作理论探讨,不作其他用途。前一段时间,拙作《亿霖受害者如何得到更多合理的赔偿》发表后,每天有近百人咨询相关问题。后随着该案最终审理结果出来,及赔付工作的进行,咨询渐少。但几天前,有三个人用不同的电话,相同的内容,指责我不该发表该文。我可以理解为这并非是拙文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而冒充受害者出来胡搅。但本文我希望听一听真正的争论,而不希望再遇到类似的小丑。

    1.百莲凯提交的百莲凯法国公司登记证明。并后附法国大使馆认证

    我的质证意见(以下简称“质”。另外只发表主要意见):

    1)该证据仅有中译本,无外文书证原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2)证据形式不合法。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要件: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该证据没有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3)其右下角的方章系外文,未提供中文译本。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其后附的法国大使馆认证, 则十分可笑:文件号及被告的证据目录显示为法国领事馆的文件;而落款却是中国驻法国大使馆秘书。

    有强势吗?

    2.百莲凯提供法国百莲凯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其是百莲凯法国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

    质:

    1) 证据形式不合法。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要件。

    2)与证据4矛盾。证据4证明的是百莲凯是被告自己注册的品牌,证据2证明的是法国的品牌。被告无法自圆其说充分证明了其具有欺诈的故意。 法律依据同上。

    3略。

    4.百莲凯的商标注册证。

    质:与证据2矛盾。本证据证明的是百莲凯是被告自己注册的品牌,证据2证明的是法国的品牌。被告无法自圆其说充分证明了其具有欺诈的故意。本证据若真实,则证据2虚假。到底百莲凯是谁的品牌?中国的?法国的?商标注册证证明是中国的品牌,宣传是法国的品牌,是不是欺诈?

    5.商务部备案。被告自称是唯一的两个通过备案的化妆品特许企业。

    质:1)显示2009年7月才通过备案,与赵某签订合同时,未有备案,且未披露该信息。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

    2)朝阳区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24486号民事判决明确认为将中国品牌宣传为外国品牌及未尽法定的披露义务(含备案等)构成欺诈。(同是北京的法院判决会不会不同?)

    6.世模大赛授权。

    质:1)该证据(牌匾)系物证。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第十七届世界模特小姐大赛组委会”是否存在及主体性质。

    2)明显系伪证。该证据落款日期是2004年12月,此时法国公司还未开始成立经营百莲凯品牌(见证据1),也就不可能授权被告使用,该品牌从何而来?

    3)假如该证据真实,被告就是故意夸大宣传,故意去掉限制词“第十七届”“中国区”等,显然存在欺诈的故意。

    4)众所周知,牌匾在中国的大街就可随意打做,也算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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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央视上榜品牌。

    质:此系明显的欺诈。

    1)中央电视台曾经公开发表公告对该类欺诈进行披露,原文如下:

关于部分企业擅自使用“央视上榜品牌”的严正声明
   近期,有观众反映部分资质不良的企业在其产品包装和广告营销活动中使用“央视上榜品牌”的名称,并号称持有我台颁发的相关证书,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的误导。
    我部严正声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上述企业的行为从未得到过中央电视台的许可和承认,望广大的消费者不要受到错误的引导。我部已经着手进行调查。
    特此声明。

                                                       中央电视台广告部
                                                    2006年3月9日

    2)工商局则发表公告表示该宣传系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到消协或工商局举报。

    3)由于该证据上有中央电视台的“公章”,我们认为涉嫌伪造公章罪。

    18.诗集。

    质:在宣传册中一方面介绍此产品是法国研制的产品,另一方面又介绍是中国产品,自相矛盾。

    其余略。排列顺序可能比较乱,希望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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