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9 09:50:49 作者:冯立华律师 文章分类: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 冯立华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逐年增多,主要在于仲裁不收费,法院收费低,及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增多。当然,也带来不少劳动者的盲目性,以为反正不花钱,输了也没事。结果导致一些该赢的案件输掉,该多得的没有多得,有的还因此丧失了以后再诉的机会。
为帮助劳动者较好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本人在此整理了一些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与大家共享。
一.如何证明自己确实是该单位的劳动者?
实践中,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没身份”的事不少。根据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平时注意保存一些身份的相关证明。
二.告什么单位?
一些劳动者干了很长时间还不清楚告谁合适,告是告了,司法部门不受理或者给驳回了,那就是告错了对象。那么,该告谁呢?
(1)如果签合同的单位是某个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而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以该法人为被诉方。
(2)如果单位是“包工头”之类的组织或个人,则以发包方为被诉方。
(3)如果是某单位派遣的另一单位的,则两单位都是被诉方。
三.什么时间提起仲裁?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那么,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对该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几年,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参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即从当事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自己权益受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从工资被拖欠之日起计算60天。
第二阶段: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此时,仲裁时效有了重大发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随时讨要工资,不存在仲裁时效问题。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单位如果有承诺或拒绝支付工资的通知的,以收到通知及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起点计算60日。如果没有承诺或拒绝支付工资的通知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60天。
第三阶段:把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起算点与第二阶段基本相同,并且还加入了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自2008年5月1日起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而是一年。
四.可以提起什么请求?
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2.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补偿。
3.落实相应的保险待遇。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合同的情况下。但是一般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六.是否主动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
不一定。如果是单位存在下列情况,还是应当支付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就解除合同,可以要求代通知金吗?
可以按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计算。
(待续。欢迎来电就遇到的烦恼问题求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