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能否不出庭?

时间:2010-05-12 14:21:36    文章分类:

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能否不出庭? 作者:张志刚 发布时间:2010-05-11 17:27:59 -------------------------------------------------------------------------------- 法官: 你好! 前不久,我妻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我准备与妻子在庭前沟通一下,并表示自己不想离婚。没想到,妻子拒绝了我的要求,并对我讲她已委托了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不准备面对我。请问,我妻子已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不出庭? 李某 李某: 你好! 一般民事案件有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是夫与妻为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而发生争议,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其本身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意志的意外,仍应出庭;特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准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有三种情况:一、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二、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三、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法律之所以有上述规定,理由在于:1、双方参加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一项必要条件。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案件,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一种权利。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保护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这一权利,而代理人只能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上诉等,其对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不能独立表示意见,只能由当事人依据个人意志发表意见。所以,除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和因在国外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出庭的外,都必须亲自出庭,参加实体审理。2、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出庭,有利于进行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巩固家庭稳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只有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出庭,法院才能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的事实,针对具体情况解决离婚案件。 因此,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你妻子没有上述原因,本人应当出庭。 法官 第1页 共1页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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