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望京公园望京沟两名男童溺亡事件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0-06-02 15:36:13  作者:冯立华律师  文章分类:

大望京公园望京沟两名男童溺亡事件的法律分析

一.          案件概要

5月29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两名男童在朝阳区大望京公园外的望京沟小河中溺亡。两名园内的绿化养护工人在下水打捞后,终究没有挽救孩子的生命。据了解,溺亡的两名男童都是四川人,父母在北京打工。昨天他俩与另外3名小伙伴一起到河边玩耍时,一人落水,另外一人下水营救时双双遭遇不测。据说两个孩子一个10岁,一个7岁。

二.          本案的法律责任分析:

1.             望京沟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望京沟的所有人是国家。

2.             管理人:根据《北京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朝阳区人民政府《朝办发【1991】60号》文件、《朝政会【2009】71号》文件(一.1)及朝阳区水务局的网站信息可以确认望京沟水系的管理人是某水务局。

3.             望京沟水系是人工建造的构筑物。

4.             望京沟水系可能确实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据网易新闻中心引用法制晚报6月1日报道,望京沟水系存在诸多隐患:

隐患1:水榭与湖面落差为1米,约200米长,没有护栏,易失足

隐患2:1米多高的岩石水坝直临望京沟,岩石凹凸不平、易失足

隐患4:河两岸每隔50米便有人行阶梯,与2米深的水面相接

隐患3:观景台与湖面落差1米,没有护栏,易失足并跌下2米深的河里。

5.             如望京沟水系确实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某水务局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如望京沟水系确实存在维护、管理瑕疵,则男童溺亡所引起的后果应由某水务局承担。

6.大望京公园既不是望京沟的所有人,也不是其管理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7.儿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一定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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