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陈述词

时间:2010-07-27 11:37:05  作者:冯立华律师  文章分类:

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

   患者张xx与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在陈述如下意见:

   一、案情经过

患者之母彭x因孕检的需要,从2008年底开始在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期检查。2009年2月25日正式在该医院建册。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对胎儿进行了唐氏筛查、彩超、胎心监测等多项检查,其中唐氏筛查中AFP及hCG结果异常;彩超显示胎儿双侧脉络丛囊肿、脐血流阻力高;胎心监测评分均低于8分。2009年8月21日,彭x在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准备生产。2009年8月22日剖宫产下患者张xx,2009年8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21-3体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等。2009年8月27日,儿童听力筛查结论:双耳无听力。

 二、患者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的胎前检查中,未尽注意、告知及诊疗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患者的父母生下残疾胎儿。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的胎前检查,主要包括唐氏筛查、彩超、胎心监测等,对其过错分析如下:

1)在胎儿唐氏筛查中,AFP(甲胎蛋白)及hC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结果异常。其中,AFP数值为0.422MOM。而其标准值应大于2.5MOM,数值越低患唐氏综合征的可能性越大;hCG数值为2.884MOM,而其标准值应在2.3-2.4MOM之间,数值越高患唐氏综合征的可能性越大。虽然唐氏危险度数值(1:1343)未超标准值(1:1359),但已经十分接近,应属临界值。对此,医院应从充分保护患者健康权出发,告知患者家属其利害关系,并对患者做进一步的羊水细胞检查,以确诊其到底是不是唐氏综合征。但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仅以“低危”为由,就将这一重大疾病隐患轻轻放过。即未告知患者家属其危险性,也未采取任何合理的诊疗措施,甚至在患者家属询问时,还搪塞说,即使高危也未必一定就是唐氏综合征!致使患者家属误以为胎儿正常,从而产下患者。医院工作人员的患者的态度,是多么的冷漠!

2)在彩超检查中,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拿患者生命当儿戏,在胎儿28周后彩超多次显示胎儿双侧脉络丛囊肿及脐带血流阻力高(S/D大于3),可能压迫脑、胎儿畸形、缺氧等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也没有告知患者家属采取自救措施。

从下表可以看出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在彩超检查中只管检查,不管治疗的事实。

时间(2009年)

病历页数(以在法院提交的为标准)

检查结果

措施

4.27

42

双侧脉络丛囊肿S/D3.16

4.30

46

双侧脉络丛囊肿  羊水偏多

6.23

48

脐血流阻力高S/D3.4

6.23

43

脐血流阻力高S/D3.85

6.24

49

脐血流阻力增高S/D3.87

7.16

38

脐血流阻力高S/D3.68

7.16

38

脐血流阻力高S/D3.68

3)在胎心监测中,自始至终,患者打分都在8分以下,(见下表)说明胎儿在母体中是不正常的,可能缺氧或有其他病症,但医院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医疗措施,放任胎儿病情的发展,直至分娩前的8月21日才给吸氧治疗。

时间

检查评分

措施

7.30

7分

8.13

5分

8.20 11时

6分

8.20 13时

6分

2、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手术治疗措施不当,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继而丧失听力。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在明知催产素手术可能引起胎儿宫内窘迫,且患者不足月、一直缺氧更容易引发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下,仍然采用催产素手术,结果引发胎儿宫内窘迫,被迫剖宫产,既加重了患者家属的痛苦,也造成了严重后果,使胎儿听力丧失。

张琴等2006年在《中华现代儿科学杂志》发表的《嘉定区8299例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分析》中,通过对2002年4月——2004年3月在嘉定区出生的8299名活产婴儿的听力筛查分析得出结论:影响听力障碍的高危因素中,胎儿宫内窘迫为首位因素!

由此可见,患者张田源的听力丧失与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手术治疗措施不当,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3.医医院医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出现。

1)在2009年8月21日,医院诊断胎儿窦性心动过速,在病历中写道“计划请上级医院指导诊治”,但仅仅写一下而已,实际上并未上级医院指导诊治,甚至连个专家会诊也没有。

2)在2009年8月22日患者之母手术前,其主治医师梁娇在病历中就写下“多次胎心监护异常,应终止妊娠”的记录。但明知应终止妊娠,却没有终止妊娠。

3)在患者的胎心监测记录表上,仅有3页有医生签名,其他在医生签名处则是空白。

4)没有对患者轻度黄疸的治疗措施。

由此可见,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是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三、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没有如实全面的提交病历,病历记录有虚假之处。

1、患者家属复印病历时,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只给少数病历,其余的找借口不让复印。即便在法院庭审时,其提交的病历也是不全面的。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2.在《婴儿记录单》的《出院小结》中记载患者有轻度黄疸,但在病历首页的《出院诊断》中却没有黄疸的记录,是被医院刻意隐瞒了?还是忘记记录了?

病历记载彰显出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的职业道德问题。

 综上所述,患者的出生及目前的症状与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医疗事故。

                          患者:张xx

法定代理人:xx

法定代理人:xx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冯立华律师  

2010年5月20日

2008年9月25日病历2页记载催产素引流术可以致病。

时间

病历页数

检查结果

措施

后果

09.8.22

2

不规则宫缩

催产素引流术

听力受损

8.21

5

窦性心动过速

计划请上级医院指导诊治,未实行

 

 

6

待产检查及产程经过空白

 

 

8.22

10引产及知情同意书

胎心监护异常

催产素  引产

胎儿宫内窘迫

8.22

11催产素点滴记录

 

提出应终止妊娠但仍引产并在引产未果后剖宫产

胎儿宫内窘迫

产下患儿

时间(2009年)

病历页数

检查结果

措施

可能后果

4.27

42

双侧脉络丛囊肿S/D3.16

压迫脑部

缺氧

4.30

46

双侧脉络丛囊肿  羊水偏多

压迫脑部、胎儿有畸形

6.23

48

脐血流阻力高S/D3.4

缺氧 胎儿窘迫

6.23

43

脐血流阻力高S/D3.85

缺氧

6.24

49

脐血流阻力增高S/D3.87

缺氧 胎儿窘迫

7.16

38

脐血流阻力高S/D3.68

缺氧

8.20 11

50

6分

缺氧

8.20 13

53

6分无医生名

缺氧

8.22 8:33

58

5分

缺氧

8.22  10:48

59

7分  无医生名

 

缺氧

3.26

61

AFP小于2.5MOM

hcG大于2.4 MOM 唐氏危险度临界值

无  应进一步做羊水穿刺

21-3体

8.27

76

轻度黄疸

 

8.23

78

接种疫苗填没有黄疸

 

 

09.3.25

84

唐氏筛查4告知可以进行羊水但未进行

 

 

 

 

 

 

 

 

       该陈述词被负责接待的顺义区医学会工作人员称:接待了这么多打医疗官司的律师,从未见过写得这么好的陈述词,很有水平!(当事人告诉我)

        然而,在这次“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结论给医院推的干干净净,真是连个尘土也找不着!我同当事人商定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责任,岂能一推了之!请各位拭目以待!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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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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