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时间:2010-09-29 11:04:26 作者:冯立华 文章分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女,回族,1964年9月23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35号院10楼8门301号被上诉人:北京豪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1901 法定代表人:陈建马,总经理上诉人因不服海淀区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8213号民事判决,特此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海淀区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82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造成本案错判的原因之一。 1. 上诉人的工资是2500元,而非2000元,这个事实在上诉人劳动合同的《合同工资》一栏中明确注明。一审法官对上诉人反复指出的这一事实不予认可,不知其是视力问题还是水平问题。 2.关于劳动合同的真正签订时间。上诉人通过大量的被上诉人的《会议纪要》已经证明劳动合同中注明的签订时间是伪造的,真实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11月。而,对上诉人举出的这些证据一审法院只字未提,是法官故意遗漏了?还是其他原因?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在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劳动合同的《合同工资》一栏中明确注明,上诉人的工资为2500元。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工资是2000元,此时,证明工资是2000元而非2500元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竟然认为应有上诉人举证,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2.本案中,赵蕾是被上诉人伪造劳动合同日期的关键人物。 在庭审中,法官曾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赵蕾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一审法官应直接推定上诉人的主张成立。但看来是法官未曾学过该法律,不但未据此推定,反而认为上诉人未尽举证责任,该行为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的劳动合同上,代表单位签字的是赵蕾。而事实是,赵蕾2008年4月才入职该公司工作。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中显示的签订时间,赵蕾还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也就证明该签订时间是伪造的。为证明这一事实,上诉人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一审法院到相关部门调取赵蕾的劳动合同以查明其在被上诉人处的真实入职时间。结果,一审法院未予调取这一直接关系本案重大事实的关键证据,继而错误认定事实。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本条款,虽然是审判监督,却明确指明了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不知一审法官是否学过。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特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重新作出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