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3 11:08:22 文章分类:
海淀法院调研用人单位考勤制度易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近日,海淀法院民一庭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笔者发现因用人单位考勤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易发纠纷类型:
一、用人单位依据考勤认定劳动者迟到,由此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而引发的欠付工资纠纷。当前用人单位多采取上下班打卡的方式记录考勤,许多用人单位在考勤制度中规定,如果一个月中累计几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卡,则记为旷工,用人单位即据此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在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提出,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故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法院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难以依据用人单位记载的考勤作为其扣发劳动者工资的依据,故而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劳动者依据打卡记录主张加班费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劳动者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往往依据打卡单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事实,但由于打卡单上通常无法显示用人单位的名称,也无用人单位的公章确认,故法院通常对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难以认定。
三、用人单位依据考勤记录对劳动者作出降级、撤职、除名、辞退等处罚而引发的纠纷。劳动者通常认为用人单位依据考勤记录认定自己旷工,进而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为由,对自己作出降级、撤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是违反事实和法律程序的。而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据此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时,对考勤记录及用人单位履行处罚程序的审查,往往是案件处理的难点。
由于用人单位考勤制度不完善引起上述类型案件多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审理思路:
一、规范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考勤制度与劳动者协商制定,经过民主讨论规定,并将考勤制度公示、下发,明确告知劳动者考勤的方式及与之配套的奖惩制度。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通常仅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部分笼统地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往往没有将相关规章制度在签订合同时即送达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将考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即与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签收确认。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勤方式。目前用人单位普遍采用的考勤方式为考勤机考勤,即用打卡或验证指纹的方式记录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采用这种考勤方式虽然简便快捷,但由此产生的考勤记录仅为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对未经本人确认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建议用人单位在设计考勤方式时,应引入劳动者确认的环节,如各部门在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本部门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前,应先经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
三、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制度,在对劳动者作出加班安排时,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先由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加班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经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作出的加班记录,就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加班事实存在的依据。
四、用人单位在依据考勤记录对劳动者作出降级、撤职、除名、辞退等处罚时,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 并将处罚通知送达劳动者,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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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