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调研用人单位换签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

时间:2010-10-19 10:18:03    文章分类:

西城法院调研用人单位换签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

作者:张达  发布时间:2010-10-14 10:20:47

    西城法院就劳动法实施后的劳动争议案件调研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以换签劳动合同规避法律的问题不在少数。 

  换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在劳动者原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变更用工主体或变更劳动合同性质等形式继续用工,以此来规避法律,降低用工成本,以致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一是在建筑、监理、广告、装饰装修等行业,一些企业通过设立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减少较长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二是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后勤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个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后勤服务中心或者物业公司,将用工主体变更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者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规定或者直接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三是个别特殊行业中的劳动者,如停车收费管理员、护卫公司运钞车押运员、商场超市的理货员、导购员,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此类用工按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用人单位则通过改签承包合同等方式,以形式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规避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

    换签劳动合同主要损害劳动者三方面的权益:一是由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造成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达不到两次或工作年限达不到10年以上,因此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前用人单位不依据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一工作单位仅支付换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前一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一用人单位以其不是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为由,不为劳动者补缴换签劳动合同之前的社会保险。 

    针对上述问题,西城法院采取向用人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与区劳动局专题研讨等形式,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同时对该院审判部门提出了审理思路:一是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该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同时具有关联性的两个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交纳等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换签承包协议,规避劳动法调整的,应认定承包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补发劳动者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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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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