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险费的时间不到死亡不到180天不理培

我有点事请想问下你们.是这么个事, 我哥因肝癌9月去世了,他生前上了1份保险,等我去办这事的过程中,说我哥的这份不理培(原因是我哥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我哥去年经济不太好保险费是今年5月交的.保险公司也收了复效利息)象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不应该理培.这份保险我哥已经交了10年了啊(现期是20年的) 我应该怎么做
补充提问:
我哥上的是(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现期是20年的,我哥重1999年就开始交保险费了 去年应该是2008/12月交保险费,由于经济不好没有交,是今年的2009/5月补上了去年保险费.保险公司说的意思是原因我哥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要反回以前以交的10年保险金. 我看了交费的收据有(复效利息). 我想这(复效利息)是不是就和我们交电费一样啊,要是到月没有去交的话,过了日期在去交就有个什么(违约金)交了(违约金)就可以了. 我想保险公司已经收了(复效利息)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我哥在保险公司上的保险就是生效的啊.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1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日期;在宽限日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这个我没理解是什么意思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1-19-状态:已解决]
仲玉华律师的解答:

你哥哥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依合同理赔,受益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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